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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安全与继续培训
学校安全与继续培训
从各个方面来说,学校也是工作场所,因此同样配备了《第81/08号立法法令》关于职业安全所规定的所有角色:雇主、主管、RLS、RSPP、工人以及应急人员。这些人员必须按照上述法令接受适当培训。校长有义务评估风险并指定RSPP,或者在教职员工少于200人且已取得雇主RSPP证书后,由其本人承担该职责。教师履行主管的职能并监督安全规范的遵守,而工人则是学生。由校长任命为RSPP的人必须参加为期76小时的课程(28小时通用内容、24小时针对学校和公共行政的专项内容、24小时管理和组织内容);如果已经具有特定学历或既往经验,则只需完成管理模块。
急救人员必须参加12小时课程(8小时实践、4小时理论)。
消防人员必须参加8小时课程,适用于场所内最多1000人的情况;如果超过1000人,则需参加16小时课程。如果人数超过300人,考试必须在消防指挥部门进行。
继续培训应根据各课程的相关法规进行。
